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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盖私章、摁手印不可取
作者:涂宗华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24日
《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签字、盖私章、摁手印对当事人主观意志反映不一。一般来说,签字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是吻合的。
1.       该条对盖章的规定是否合理,要看盖的是什么章。公章有备案,私章没有备案,欠缺公示性。如果盖的是私章(没有签字),则欠缺证明效力。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       该条对摁手印的规定不合理。依法理,对合同文件(合同书、收条、收货单等)摁手印的,应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自然人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要接受摁手印、盖私章,但在签字的基础上加摁手印、盖私章,当然没有问题。
与法人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对方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由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也可以。若甲方是由代理人签字的,乙方就应当保存授权委托书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