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作者:涂宗华 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29日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
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