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由刑转民,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作者:陈裕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22日
 原告:武X,任XX
被告:深圳市XXXX歌厅,游XX
案件梗概:
20111222日晚,受害人武某来到被告经营场所唱歌,此后受害人的朋友在该娱乐场所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众人围打一团,在众人拉扯的过程中,受害人武某被犯罪人袁某的匕首捅伤,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由检察机关起诉,现己通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案件客观事实均己经由XX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在事件发生过程中,现场的员工以及保安并没有加以制止,也无立即报警。在事件发生后,亦没有传呼急救车,没有将受害人立即送往医院救治。事后,经鉴定,受害人武某系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原告认为被告星空歌厅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并未尽到法律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及时采取制止和救助的措施,最终间接造成受害人失血过多而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决如下:一、判令两被告对两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判令两被告支付两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三、判令两被告支付两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四、判令两被告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一切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最终结果:
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在袁某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按20%的比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
在追诉侵权方,得不到经济赔偿的情况下,可考虑向有过失的发生地场所管理人要求损害赔偿,以弥补自身的伤害损失。因受害人一般不是太了解法律知识,可向律师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