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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案例
作者:陈裕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22日
[基本案情]
2015年初,XXX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女方起诉要求和男方离婚,理由是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审理查明:双方婚后与被告父母同住,被告父母曾殴打过原告;2015125日,被告赶到原告父母家,将原告父母的部分财物砸坏,并口头限原告父母三日内将原告交出来;2015128日,被告再次来到原告父母的家中,被原告方发现其身藏利刀后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后从被告身上搜出刀具;被告自己供述,携带刀具是为了吓唬原告的。
 
 [案情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报警,报警回执,人证,都可以作为证据,对被告的行为和产生的效果,应当认定已构成家庭暴力,已严重损害夫妻感情,足以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事实上,无论如何被告的行为已表明了其对原告感情上的态度,根本就看不出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还有什么感情。如果本案以判决结案,应依法作出离婚判决,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如调解无效则应判决准予离婚。
 
[要点提示]
家庭暴力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此种情形建议可以收集证据证明家暴的行为,例如报警,报警回执,家暴图片都可以作为证据,在申请离婚时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而且要争取抚养权的话,对自身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