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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夫妻共同债务案例
作者:陈裕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22日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诉称,被告杨某自20153月至201512月多次向原告借款,承诺每月支付2%-3%的利息。2016417日,经过双方对账确认,原告通过其本人银行账户或其指定的第三人银行账户共计向被告杨某出借XXXXXXX元,被告杨某承诺于2016517日之前一次性归还,逾期将按照月息2%支付罚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杨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XXXXXXX元;2、两被告共同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XXXXXXX元为基数,自20165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最终结果]
一、被告杨某、被告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XXXXXXX元;
二、被告杨某、被告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某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XXXXXXX元为基数,自20165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XXXXX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XXXX元,均由被告杨某、被告吴某共同负担。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要点提示]
一般债务案件的债务人如果发生债务时已经结婚,原告有权将债务人的配偶也列为被告。开庭时,除非债务人的配偶举出证据证明该债务系债务人个人债务,否则即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