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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民间借贷
作者:陈裕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26日
 [基本案情]
2014121日,被告高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刘某借款10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121日至201531日,月利率为百分之2,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拖欠不予偿还。为维护自己原告的何妨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二、从2014121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最终结果]
法院判令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及利息,且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要点提示]
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注意保留借条、转帐记录、还款记录等证据,有必要的话需要聘请专业律师为证据不足等情形进行证据补强,这样才能确保借款的追回。
 
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