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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水泥购销合同》案例
作者:陈裕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02日
[案件梗概]
原告:彭某
被告:深圳市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2014年某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水泥,合同签订后,被告派车到水泥厂提取货物,但送货后被告仅支付过5万元,还有共计881187元货款并未支付。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故诉至法院。
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811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最终结果]
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我方提供了购销合同、订购单及对帐单。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要求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要点提示]
    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给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