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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抚养费问题
作者:陈裕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14日
[案件梗概及结果]
原告:刘某某
法定代理人:林某
被告:刘某
  被告与原告母亲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原告抚养权归母亲林某,被告每个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直至18周岁。另外实际发生的教育、医疗费由原告母亲与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一直存在拖欠支付抚养费,至今还拖欠原告的抚养费39700元。且由于原告母亲收入较低,并且需要照顾小孩,要求增加抚养费。
  原告追回被拖欠抚养费,并成功增加抚养费。


[要点提示及相关法律法规]
  父母对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八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