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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陈裕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26日
[基本案情]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被告:蔡某  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订购其生产所需半成品,并自行前往原告处提货。截至2016年,原被告双方经过对账,共同确认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68565元,被告承诺尽快予以归还,但随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然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拖欠货款168565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15028.03元(暂计至起诉之日);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最终结果]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8565元,并按中国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货款逾期支付利息。[律师点评]  注意保留合同、采购订单、送货单、出库入库单、对账单、发票、还款记录等证据[相关法规]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