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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作者:陈裕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29日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被告:蒋某  原被告发生争吵打斗,后被告突然持菜刀向原告砍来,原告左右手腕都被砍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原告为九级伤残。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43469.42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最终结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
[律师点评]  被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应依法对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