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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相爱不易 分手后前任喊:聘礼还来
作者:陈裕琪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18日
在这个世界上,任意两个人之间建立一种联系,最多需要6个人,这就是六度分隔理论。有人呼喊,我什么时候能认识马云啊。众人头顶一片乌鸦飞过。世间的缘分很奇妙,它是一种摸不着看不见的东西。但人与人之间能认识是难能可贵的,能相爱那是少之又少。
经两位媒人介绍,杨某和周某相识。一番熟悉,相知之后,两人陷入了爱河。在确定彼此的心意,并获得二人父母的同意后,双方决定结婚。在中国的传统中,两人结婚,需向女方家下聘礼表示敬意。杨某为表心意,给周某聘金23万。不知是出于对爱情的不信任还是自尊心作祟,周某和其父亲收款后写下一张收据,称:“兹因本人于今日嫁于杨先生,收其结婚聘金人民币23万元整。如有反悔,愿如数退还。空口无凭,特立此据。收款人:周某”。
当天中午,女方出钱办了订婚宴,同日举行“婚礼”,晚上二人入住酒店。走流程般的,二人快速“完婚”。之后,周某随杨某到上海,在杨某的别墅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杨某的父亲对周某也以公公和儿媳相称。好景不长,两个月后周某因与杨某的家人发生争执,返回老家。二人欠缺感情基础的“婚姻”走到尽头,后双方协商解除婚约,杨某多次要求周某返还聘金,但周某认为聘金是杨某无偿赠与其的,没有理由返还。
两个人分开后,没有感情也有旧情,如果非要分的一干两净,那只有用法律这一较为无情的途径。
广东正大元陈裕琪律师表示,杨某是为与周某结婚,才给付周某23万元聘金。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是按民间习俗举行仪式结婚,进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不被法律承认的婚姻构成同居关系,应当解除。杨某在同居前给付聘金的行为虽属赠与,但该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追求的是双方结婚。现结婚不能实现,为结婚而赠与的财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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