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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抚养费还需催 这样的父亲给0分都高了
作者:陈裕琪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18日
一个新生命的降临对于一个家庭而言是一件天大的喜事,家庭破碎后,这个礼物被说为“拖油瓶”。若干年后,当“拖油瓶”长大成人,有所成就时,那时想遗弃其的双亲可能就会像狗皮膏药般贴上。
吴某与汤某在生活两年后发觉彼此之间不合适,常为一些小事吵架,感情早已破裂,于是协议离婚。当时他们的小孩小汤才一岁,为了孩子更好地生活成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汤跟随母亲吴某生活,由汤某承担每月抚养费1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眼看着小汤的奶粉就要吃完,汤某答应给的抚养费还未支付,吴某心急如焚。但是经过吴某的多次催讨,至今汤某对于小汤的抚养费分文未付。生活中,有许多母亲为了小孩的生活付出了许多,这是常人难以想象的。遇到前夫不给抚养费,追讨未果后,心急如焚的母亲可能会选择借钱解决当前的困难。但这是一个无底洞,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作为父亲,抚养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
于是,吴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汤某支付三年间的抚养费79500元;汤某支付小汤每月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汤年满18周岁为止。广东正大元陈裕琪律师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第1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汤某支付小汤抚养费每月1500元直至小汤年满十八岁为止,未付的三年的抚养费79500元十日内支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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