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主体变化与合同变更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30日
主体变化与合同变更
当事人的变化,有形式上的(包括名称,称谓),也有内容上的(如属性、实质性的),它们有的会引起合同的变更,有的却并不属于变更的范围。具体地分析,主体变化的不同,会引出两种不同的结果。第一种并不影响合同履行;第二种是引发变更,变更后合同继续履行。
主体变化引出合同终止的一种情况,比较常见。特别是建筑行业,“冒名顶替”较普遍。包工单位本来是和A签订的合同,但A做了几天后,或者觉得不合算,或者另有好机会,不想做了,于是让朋友B来顶岗,所以,有时工地上的花名册和干活的人是对不上号的。但是,这已经不属于合同变更的范畴。属于什么性质呢?要具体分析,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B的代履行的行为,则原劳动合同解除;如果用人单位承认B的顶替行为,则应先解除与A的合同,再与B重订新合同。
当事人变了,但不影响合同履行,就不用变更,表现最多的就是当事人名称的改变。如一个单位,本来叫“A”厂,后来更名为“A公司”,其它一切都不变,即“换汤不换药”。
劳动者改名,一个人本来叫“李三”,后来又改名叫“李四”,也属于这种情况。
另外,在改革开放和资本市场日渐成熟的情况下,市场经济中可能会经常发生民营、国有、集体、境外资本相互流动的情况。于是更会出现A单位参股B单位,B单位控股C单位的不同情况,这些资本运作带来的企业性质的变化,也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范围或条件,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真正容易引发劳动关系矛盾或纠纷的主体变化,是因用工单位的合并、分立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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