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律师要能适应中国转轨中的阵痛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4日
我国的律师制度在恢复以后的短短30年中,历经了由国办所到合伙所甚至个人所的转变,也体验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阵痛。
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经济体制改革的春风,会影响法律服务市场。法制建设改革的浪潮,会推进法律服务市场变革。
从律师制度恢复初期至今,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发生了四大巨变,律师要能适应转轨的阵痛。律师要认清形势,看准道路,把握好前进的方向,获得律师生涯的飞跃。
其一、法律服务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
在改革开放之初,律师可谓“奇货可居”。当时的律师性质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吃皇粮,国家发工资,律师事务所属“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律师是国家干部,因此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
最初做律师的,由国家任命,多是从公、检、法系统的现职人员中直接抽调所组成的。人们不明白律师是何物,敢吃螃蟹做律师者少之又少,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可供当事人选择的律师人数寥若晨星。这就决定了当时的法律服务市场只能是卖方市场。因为人数少,相对案件多,律师不怕没活做,只要不怕吃苦,总有案件可办。
但是,自1986年实行律师资格考试开始以后,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律师事务所被断奶截流脱钩改制以来,大量的律师涌入法律服务市场,越来越多的人觊觎法律服务市场这块耀眼“蛋糕”,当事人对选择律师有了更大的余地,可以对律师理直气壮说“NO”。法律服务市场也就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变化,由卖方市场转换为买方市场。
其二、选择律师的模式由单一“熟人介绍”,向更广泛的“公开招标”发展。
在律师制度恢复初期,律师案源的取得途径,往往是单一的熟人介绍。亲戚也好,朋友也好,都是熟人,老客户推荐的也有,但是老客户也算是熟人。
在改革开放初期,往往是厂长说了算,经理一支笔。企事业单位选聘律师的权利,往往集中在主要负责人一人手里。只要搞掂了厂长,摆平了经理,律师自然而然就会成为该单位的法律顾问。
随着社会飞速发展,客户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朝着更理性化的方向发展。找律师要找专业律师,找律师要找品牌律师,逐渐成为一种时尚。专业律师可以保证服务质量。品牌律师可以保障诚信服务。熟人介绍的律师,尽管非常可靠,但是不见得是最专业的,也不一定适合办理自己的法律事务。于是,在一些大中城市,应运而生了对大型或重要的法律服务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形式。
大国有企业的改制、商业银行的大额法律事务、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等,多适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招募律师。公开招标聘用律师,不仅公开透明,革除腐败,而且还可以网络到真正适合自己的律师。
其三、市场竞争方式从价格竞争向价值竞争过渡。
在笔者1987年做律师时,法律很少,仅有的就是《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几部法律,法治的不完善可见一斑。
因为法律少、法条少,律师对几部法律可倒背如流。当时律师根本没听说过专业化,各个律师都是多面手,什么案件都做。
在那个时候,电视机是稀罕物,手机根本没有听说过。人们似乎都很穷,决定选谁做律师,最主要看哪个律师收费低。价格竞争是律师关注的焦点。
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日趋完备,目前法律法规大概就有二千多部。多如牛毛的法律,让律师头晕眼花,迫使律师必须走向专业化道路。不断出台的司法解释,让律师应接不暇,促使律师作出专业选择。
经济的富裕也给律师专业化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客户能够给自己聘请的专家律师对等的筹码。提供高水平服务,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律师做专业化律师,不仅不会被饿死,相反更得到客户赏识。
客户从单一关注律师费的高低,发展到不惜花去重金聘请专家型律师。从而形成了在服务市场上从价格竞争向价值竞争过渡的局面。
其四、选择方向由找知名律师,向找专业化服务团队发展。
名律师门庭若市,无名小卒门可罗雀。由于名人效应的作用,在相当一个时期,当事人聘请律师曾一度以追求律师名气为目标。
俗话说,刑事案件出知名度。老一代“名律师”多以办理社会上有影响刑事案件而闻名于世,但是随着社会飞速发展,“名律师”的知识结构老化问题会日趋明显。
先是经济纠纷迅速上升,而后是新型的法律服务不断涌现,非诉业务日益成为律师业务的主导。由刑事起家的“名律师”将面临要不要转型的严峻考验。
巨额的大宗的新型法律服务项目,比如企业改制、破产、反倾销等,纵然仍有名律师担纲主演,但纷繁的工作量绝非一两个名律师能够独立完成。若要保质保量完成法律服务事务,团队专业化服务就是律师必然的选择,也是客户殷切的希求。
在客户追求服务质量理性需求驱动下,客户不再盲目追求律师名气,而是将目光转向能够以团队协作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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