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承担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 |
【案情简介】 河南省项城市的吴先生在项城市人民政府水寨办事处某社区建有楼房一处,并持有项城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系该房屋合法产权拥有着。2017年7月项城市人民政府发文将上述房屋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之内。7月24日吴先生的上述房屋被强制拆除。吴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维权历程】 在接受了吴先生委托后,尹律师认为本案强拆的违法事实明显,而关键和难点就在于如何确定实施强拆行为的政府机关、以及由谁来承担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由于没有现场录像能够直接辨别参与强拆的具体人员,仅从110报警录音,政府信息公开材料等证据来看,项城市人民政府作为作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具体方案的行政机关,显然是强拆行为的组织者,因此起诉时,将其列为被告。但在一审证据交换与庭审期间,法院查明强拆行为的实施机关是项城市人民政府水寨办事处,而要求追加其为共同被告的请求却被法院拒绝。一审法院以此认定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主体不适格从而裁定驳回起诉。 尹律师发现一审判决有明显漏洞,一审法院无论是拒绝追加被告,还是对强拆行为实施主体的认定都明显违法,因此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最终作出裁定支持了上诉,撤销了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二审法院完全支持了尹律师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项城市人民政府水寨办事处确实是强拆行为的实施者,但其不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无法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其强拆的行政职权是项城市人民政府通过行政委托授予的,应该由项城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并裁定驳回起诉错误。本案通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为当事人吴先生赢得了继续进入案件实体审理的机会。 【律师说法】 政府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强拆行为的多发地带。政府为了迅速完成棚户区的拆除任务,同时减少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再加上少数政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政府有时不能严格遵守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降低补偿标准,违法强拆等现象时有发生。房屋遭到强拆时,实施强拆人员的身份通常很难认定,各级政府对强拆的实施都矢口否认,互相推诿。如果不能准确的证明政府系强拆实施单位,找不到行政行为实施的主体,就无法要求法院进一步展开实体审理,会给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造成很大阻碍。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明确了拆迁办、拆迁指挥部虽然是强拆的事实者,但由于不是行政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无论其是否参与了具体的强拆的过程,作为委托机关,都有承担强拆法律责任的义务。 本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