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分居后,一方下落不明,缺席判决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9日
原告覃某诉称:我与被告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蒲某乙。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于2014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覃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覃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被告蒲某甲及其女蒲某乙户籍证明原件各1份。证明两人身份情况。证据三:婚姻档案信息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四:忠路镇凤凰村村委会2016年出具证明。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于2014年2月分居至今和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证据五:对徐永清调查笔录1份。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从2014年分居至今及两人再无和好,其奶奶李凤碧均愿意替蒲某甲小孩抚养的事实。证据六:对蒲某乙询问记录1份。证明如果原被告离婚,小孩愿意跟随被告蒲某甲生活的事实。证据七:对王奇云及覃宇翠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于2014年2月分居至今且无和好可能的事实。被告蒲某甲未出庭应诉,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法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7月11日双方在忠路婚管所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蒲某乙,现就读于忠路镇城池中心小学。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和。2014年2月27日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条件。原告覃某因夫妻感情不和与被告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据此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由于被告蒲某甲下落不明,婚生女蒲某乙由原告覃某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覃某与被告蒲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覃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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