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业主维权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0日
我们买的房子成了烂尾楼,并且开发商还存在虚假宣传、二次买卖等行为。请问,业主们应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
A1:
你好!你所描述的问题实质上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属于违约行为,你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开发商交房严重超期,到达合同约定的解除标准时,你可以要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但大多情况是因为开发商资金断裂,银行不愿继续提供贷款,开发商无力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开发的房产可能都已经抵押给银行。你即使解除合同,也很难拿回购房款,而银行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卖房产并优先受偿,你的权利反而无法得到保护。因此,建议不要轻易解除购房合同,给开发商一定的缓冲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第一、二条可以确定消费者在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其有权要求开发商交房,抵押权人和施工人的权利均不得对抗消费者的该项权利。若消费者不解除购房合同,当该房屋符合交付条件,消费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自己。
如果开发商资不抵债,无法恢复施工的,你可以联合其他业主一起向法院申请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由破产清算小组组织对开发商进行破产重组,通过第三方注资的方式使得项目重新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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