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能同事得到吗?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9日
案例:小红在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工伤。小红一方面根据人身损害法律规定向撞伤她的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她又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要求用人单位对她进行工伤损害赔偿。用人单位认为,小红已经按照人身损害得到了赔偿,没有道理再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如果用人单位赔偿了,小红不是得到双重赔偿了?!
律师:“小红在上下班途中被撞,形成了两种法律关系,一种,小红与撞伤她的人形成侵权法律关系;另一种,她与用人单位形成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法律关系。小红向双方主张赔偿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根据2009年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撞伤小红的人已经向她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用人单位是不用再承担这些项目,但是,如果小红工伤评到等级,对于其他部分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用人单位还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