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004年,河南XX房地产有限公司经向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房产管理局申请,取得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内,李先生、余先生两位花李先生老人经营了大半生的门面房因未谈妥补偿安置事宜,于2005年、2006年先后被潢川县房产管理局下发了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并很快被潢川县人民政府责成潢川县房产管理局予以强制拆除。
生产车间被毁,住房被拆,一家人无半片遮头之瓦,突如其来的强拆更是令家中物品来不及转移。相同的不幸,令李先生、余先生两位老人走上了辗转维权路:
2007年年底,李先生、余先生提起的确认强拆违法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被打上“民告官难胜诉”的印记。
2009年7月,信阳市潢川县房产管理局核发给河南XX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2009年10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确认潢川县人民政府责成潢川县房产管理局强制拆除李先生、余先生门面房的行政行为违法。然而,就李先生、余先生提出的赔偿诉讼请求,法院以其未能就损失具体情况进行举证为由,仍然判决驳回。二老不服,提起了再审申请,然而,2012年10月,李先生和余先生拿到的再审判决并没有改判,只是释明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012年年底,李先生、余先生以潢川县人民政府、潢川县房产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败诉、二审败诉。2014年,李先生和余先生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度提起再审申请。2015年4月,饱受接连败诉煎熬的两位老人委托了黄艳律师进行权利救济。
接受委托后,黄艳律师对一、二审判决进行了梳理: 潢川县人民政府、潢川县房产管理局违法对李先生、余先生门面房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因此造成财产损害结果的事实已经确定,那么,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潢川县人民政府、潢川县房产管理局二者的赔偿责任“板上钉钉”。只是,两审法院都认为,应当赔多少的问题取决于李先生、余先生的损失情况,但李先生、余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情况,故不支持其索赔主张。
凭借大量办案经验,黄艳律师深知,要想说服省高院法官启动再审,必须消除“李先生、余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情况”这个梗。字字珠玑遣词造句近一周,黄艳律师完成了法律意见书的定稿工作,主攻原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争议行政赔偿范围的举证责任应在潢川县人民政府、潢川县房产管理局与李先生、余先生之间公平分配,而不能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的传统举证分配原则——一方面,违法强拆行为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粗暴性,要求李先生、余先生单方证明财物损坏情况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另一方面,比照程序正当原则,潢川县人民政府、潢川县房产管理局应当固定强制行为实施前的财产情况,依法采取证据保全,形成公证笔录和清单、照片及视频资料等,故与强拆损害结果证据“距离”更近,从举证便利角度出发,由其承担该项举证责任更加公平、更加有效率。
天道酬勤。精细到位的法律意见成功改写委托人境遇:2015年7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两份《行政裁定书》,认定李先生、余先生的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裁定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这一结果让两位花李先生老人十分感动,也让他们重塑了对法治的信心,这也正应了那句话“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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