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离婚后发现前妻有两个存款账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万某某于2004年2月29日在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万某某名下的邮政银行账户50010009xxxxxx内于2010年3月1日存入5300元,2012年2月10日存入10000元,2012年7月19日存入13000元,2013年5月16日存入10000元,2013年10月30日存入10000元和4000元,六笔小计47000元。其另一邮政银行账户6065350712321593xxxxxx内2014年3月22日存入10329.42元,截止2014年12月21日的存款余额为10386.79元。双方于2014年3月17日在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未对上述存款作出处理。原告于2015年6月8日起诉来院,要求对上述七笔存款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法院判决:被告万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应分得的夫妻共同存款3134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从存款时间上,其中52300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余10386.79元亦在夫妻协议离婚后仅5天之内,被告亦未提出反驳意见,可见讼争的62686.79元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故原告起诉要求平均分割6268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后可再次要求分割财产的情形
下列情况下即使离婚后仍然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
2、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3、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
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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