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以签订协议时未取得土地手续,能否认定买卖协议无效
于某称:于某按照与董某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在收到董某二人交付的房价款并由董某二人占用房屋后,曾依约多次找过董某二人都未找到,致使至今仍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鉴于该房屋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土地,依法不能转让,且房屋产权仍未变更,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董某二人给于某返还房屋和占用该房期间收取的租金。
法院判决:应当继续履行
于某与被告董某、董A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依法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五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于某在房产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的情况下,以各种不正当理由表示翻悔,有悖诚实信用的原则,有损交易的安全,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本案的协议是否无效
那么,房产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的情况下,出卖人能否以表示翻悔出让,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首先,于某通过与被告董某、董A签订协议转让房屋,签订协议时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为买卖法律允许买卖的私有财产,且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作了约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双方所签协议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未取得对方同意,都不能擅自解除该协议。
其次,于某与被告董某、董A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虽然依法成立,但在没有办理上述规定要求的手续之前,不具有将协议指向的房产权属变更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为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后,在协议签订后10天,于某就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证。虽然此时于某对该土地还只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但不影响他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出售私有房产。于某以签订协议时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宗土地是划拨取得不能转让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其理由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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