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遗产继承未提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2日
案情简介:遗产继承未提土地承包经营权
吴带有(2013年4月15日死亡)、罗娇妹(××××年××月××日死亡)生前为中山市东升镇同茂社区永丰一队的村民,二人共同生育有子女吴月根(2004年5月15日死亡)、吴某3、吴某4、吴某2;吴月根与配偶李群娣共同生育有子女吴某1、吴某5、吴某6。吴带有去世后,吴某1与吴某2因吴带有、罗娇妹的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后经中山市东升镇永丰村支部委员会调解,双方及其他继承人之间就吴带有的现金遗产8000元达成调解协议。2013年10月11日,吴某1就吴带有、罗娇妹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诉至本院,提出代位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应份额。
法院判决:吴某1继承相应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据吴某1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吴某2、吴某3、吴某4提交的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实,中山市东升镇永丰村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最后一次调整后的承包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因此,吴某1诉讼请求从起诉之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按照十五分之一的比例代位继承罗娇妹遗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吴某1诉讼请求从起诉之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按照十分之一的比例代位继承吴带有遗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并认定吴某1从起诉之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按照十二分之一的比例代位继承吴带有遗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律师说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