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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前原告给被告买房 原告请求返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3日
案例简介:原告起诉被告返还购房款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双方确立为恋爱关系。双方因考虑结婚组成家庭,决定于2009年10月29日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俊贤雅居804室房屋一套,原告于2009年12月4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67的账户向该房产开发商盈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账137580元,此外,原告还支付现金20000元,共计人民币157580元。后两人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该房产现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返还。为维护合法权益,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被告依法返还原告购房款
        经审查查明,原告在2009年12月代被告支付房屋首付款137580元,正值双方恋爱期间,该款项数额较大,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即原告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后双方解除恋爱关系,虽然该笔款项权利已发生转移,但产生权利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原告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且该款项给原告目前的生活产生了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尹某返还购房款。
律师说法:婚前原告给被告买房 原告请求返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可以依据如下法条: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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