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全日制用工
此系基本的规定,但因没有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的三十九条之中,所以很多人不敢确认。非全日制用工,不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且无需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无理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法的表述“终止”)。
二、用人单位未登记注册
本身题干的表述就矛盾。未能登记注册就不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在此情形下双方无法形成劳动关系,也就无法获得劳动法律特别规定项下的权益。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些当然是刑事责任了。
2.免予刑事处罚也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起诉就不是啦,此在《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67号)中有明确规定。
免予起诉本来也属于刑事责任,但刑诉修改以后,已将这些情形并入了不予起诉,已经没有免予起诉的这种表述了。
3.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判决又未生效之前,劳动合同还是不能解除的,因为此时还只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已确定刑事责任。此时的劳动合同是“中止”而非“终止”。
四、较有争议的两种情形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各地有不同的司法实践,意见并不统一。如以此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最好先看下当地有无相应的规定,以及单位的制度有无明确认定此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2.工伤职工
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的规定,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但如果是劳动者申请离职而单位又同意的,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法律并无明确,司法实践的判决中也有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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