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是一家外企的高管,小美是一名空姐。2010年10月,两人经朋友介绍相识,彼此很有好感,两个月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11年3月,处于热恋中的小明和小美决定购买一套未来的婚房,两人选中了一套总价400万元的房子,于是小明使用个人存款支付了300万元的首付款,同时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每月贷款也由小明来负责偿还。小明为表示与小美结婚的诚意,在房产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随着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因性格差异不断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两人的关系逐渐恶化。2013年3月,双方决定分手,但是小美认为房子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房子的一半产权;小明认为房子是自己买的,与小美无关;于是两人起诉到法院。对于双方的主张,法院会支持哪一方的主张?
房子产权归小明,小明应当给予小美房产价值的10%-30%的补偿金额。
法律规定,房子产权通常以登记为准,如果房产证上登记了两人的名字,房子属于双方共有。由于两人尚未结婚,不构成婚姻家庭关系,在两人事先没有约定房子是共同共有还是按照份额共有时,应当属于按份共有。当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如果双方有协议应当首先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在房产的具体分割上,应根据双方对取得房产贡献的大小来决定各自份额,同时适当考虑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确定房屋的产权归属为一方所有,并由取得产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金。在司法实践中,房子的产权会判给实际出资的一方,根据公平原则,没有实际出资的一方获得的补偿金额,通常为房产市场价值的10%—30%。
在本案例中,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协议来约定房产的产权比例,虽然房产证上写有两人的名字,但是房子是小明出钱买的,即小明对取得房产的贡献比较大,故此房子的产权应当归属小明,小美可以获得房产价值的10%-30%的补偿金。
恋爱中的一些女孩子,误以为在房产证中加上自己的名字,就可以当然拥有房子的一半产权。如果双方只是在房产证上写名字,没有注明房子的产权比例,一旦出现争议,出于公平的角度,法院会结合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决定最终的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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