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流产的,男方要承担什么费用,主要看男方有没有法律责任,这要区分不同的案情,不同的案情,男方有不同的法律责任,可能承担的费用不一样。根据男方是否有主观过错来区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更合理,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
一、男方主观上没有过错的。
男方双方自愿同居,怀孕是双方的共同行为,怀孕后女方自主选择流产或因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男方主观上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下,因女方流产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原则上由双方各分担一半。如果因为流产导致女方以后不能生育或有较大可能性不能生育的,则男方需要另行向女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数额大小因案情而定。
二、男方主观上有过错的。
双方同居后,女方怀孕流产,男方主观上有过错导致的,例如男方在已婚的情况下,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恋爱为名欺骗女方同居,女方怀孕流产;还有,同居期间男方殴打女方,导致女方流产等等。
这些情形都属于男方主观上有严重的过错,属于侵权行为,男方需要承担女方因流产所花费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另外还要因此对女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大小,主要考虑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
例如,男方以欺骗的方式与女方同居,无论女方是否怀孕流产,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导致女方怀孕流产的,或者因流产导致以后可能无法生育的,这种侵权的后果严重,在赔偿金额上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三、男、女双方存在混合过错。
即双方主观上均有无错,例如,女方明知道男方已婚,而仍然选择与男方同居,在此期间怀孕流产。这种情况下,对于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的承担,应当减轻男方承担的比例,至于经济补偿或精神损害赔偿,则要根据案情的具体事实来确定要不要支付,例如殴打导致女方流产的,一般情况下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明知男方已婚而同居流产的,这是双方行为,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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