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范围内以某种方式使用其作品,使用人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实务中常见类型有出版合同、改编合同、翻译合同、影视制片合同、表演合同、录音录像合同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合同等。本文仅对其中的一般通用知识予以介绍。
著作权转让与著作权许可在著作权归属、是否能以受让方/被许可人名义起诉、受让人/被许可人是否可以转许可或再转让等方面不同。
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都是著作财产权的利用或处分,它们都可以使得他人得以行使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但是,两者存在严格的区别:
1.著作权转让发生了著作权主体的变更;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主体。
2.在著作权转让关系中,著作权受让人已经成为被转让的著作财产权的所有人,当然有权独立提起诉讼,以自己的著作权对抗第三人的侵犯。在著作权许可关系中,被许可人一般不能独立提起侵权诉讼,往往需要依赖许可人的权利才能对抗第三人,具体权利的行使需要根据许可合同的约定或者许可人的事后授权确定。
3.在著作权转让中,一旦受让人成为受转让的著作财产权的所有人,原著作权人就无法控制该项权利,因此,受让人当然可以将其权利进行许可或者转让。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许可人可以规定各种条件,如使用期间、使用地区以及使用方式等。被许可人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一旦违反,就会构成违约或者侵权。而且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原则上被许可人不得进行分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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