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关系。甲男与丙女于2007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同居后,甲男给予丙女40万元购买轿车一辆并登记在丙女名下。2008年3月,甲男购买住房一套,随后以合同相对人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丙女,房屋产权登记在丙女名下。2010年7月,乙女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甲男赠与丙女现金、房屋等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丙女返还现金、车辆、住房。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女明知甲男有配偶,仍然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甲男索取现金、汽车、房产等财物,其行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主观也非善意。甲男未经其妻子乙女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丙女,侵害了乙女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判决:(一)、丙女向乙女返还现金若干元;(二)、丙女向乙女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某丙、甲承担。
二审法院判决
甲男与丙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甲男向丙女的赠与行为的效力应当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单独判断,其赠与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车辆、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遂改判丙女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某检察院抗诉
对于二审判决,检察院抗诉称:甲男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丙女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丙女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其与甲男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其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终审判决认定甲男赠与丙女房产、车辆的行为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法院判决
再审法院认为,甲男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丙女应返还当时购买的车辆、房屋以及现金若干元。
裁判理由:
1.甲男赠与丙女的现金、车辆、房产均系甲男与乙女的夫妻共同财产,甲男未征得乙女的同意将上述财产赠与丙女,侵犯了乙女的财产权。
2.甲男基于与丙女之间存在的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将财产赠与丙女,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法无效。
3.丙女取得财物并非善意、有偿取得,而甲男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且未取得妻子乙女同意,擅自将财物赠与丙女,应认定无效。
4.从保证裁决结果之间一致性上考虑,既然认定甲男赠与丙女货币财产的行为无效,那么赠与丙女房产和车辆的行为亦同属无效。
5.二审判决抛开《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仅依《合同法》相关规则单独判断赠与行为的效力显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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