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并且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丈夫与婚外第三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违法行为。那么,丈夫在这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中赠与“第三者”的财物,妻该如何取回?
(一)妻子能否取回赠与财物?
能否取回的关键在于丈夫赠与“第三者”财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依照《婚姻法》第17、18、19条的规定,如无明确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系共同共有。在夫妻双方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进行约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要注意的是,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第三者”财物,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如果无善意取得情形,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故妻子可行使物上请求权,以男方和第三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返还财产。
(二)妻子可以取回多少财物?
但是,又有人会担心,这要回财物也只能要回一半吧?毕竟丈夫对自己拥有的那一半财产是有权处分吧?答案是否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的共有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依照《物权法》九十九条之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基础还未丧失,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不能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妻子依法可以取回全部财物。
(三)“第三者”不知对方已有家室,接受财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这种情况,“第三者”并不清楚对方已有家室,与对方恋爱、同居甚至生儿育女,自然也就心安理得接受对方赠与的财物,也就是“被小三”了。她们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受害者。但是,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事实上,极少有第三者接受财物能够同时满足上述要求,至少支付相应对价这一要件是缺乏的,因此不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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