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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律师独立辩护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1日

一、什么是独立辩护?
        独立辩护一般是指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本着自己对事实和证据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辩护,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辩护和民商事代理不同,最大差异是,民商代理不得违背委托人意志和意愿,起到的是“传声筒”作用。刑事辩护则不然,辩护人具有独立地位,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与被告人不一致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同时,还要担负一定的社会功能:在个案中作为制约力量与代表公权力的控方进行对抗从而帮助实现司法公正。 
        在一些国家,律师独立辩护被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制度运行。比如,德国律师在技术性问题上享有独自决定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类似司法的“辅佐人”,对国家承担一种间接职业义务。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人,只有在本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独立进行诉讼行为。” 
        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定,“律师应当遵循委托人就代理的目标所作出的决定,应当就追求这些目标所要使用的手段同委托人进行磋商。在刑事案件中,委托人就进行何种答辩、是否放弃陪审团审判以及委托人是否作证等事项同律师磋商后所作出的决定,律师应当遵守。” 
        通常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和律师法第3条确立了律师独立辩护地位。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5条对独立辩护规定更为明确: 
        “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二、独立辩护的边界 
        只要有合作,必定有分歧。被告人和辩护人在辩护目标上可能产生分歧,例如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也可能在辩护方法、手段上产生分歧,例如,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要不要申请精神病鉴定。 
        合作伙伴产生分歧怎么办?谁主谁从? 
        先考察权利来源。被告人的辩护权系本原权利,辩护人的辩护权是由被告人的辩护权引出的权利,为派生权利。派生权利是为了落实和增设本原权利而设,当然不能无益反而损害本原权利,这是派生权利行使原则。所以,辩护人不能损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 
        再讲忠诚义务。很多律所挂着牌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强调律师的忠诚义务。维系律师行业的基石有两块,一是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二是律师对当事人的忠诚。达玛什卡在《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中指出:“律师必须按照当事人界定的方式去积极促进当事人的利益。” 
        再说诉讼结果。所有案件,被告人都是诉讼结果的直接承受者。辩护人若有失误,结果也由被告人买单。基于此,律师行业协会则通过法律、规范、指引等对律师执业进行严格约束。在美国,律师如果怠于履行辩护责任,被告人则以无效辩护为由寻求司法救济。 
        由此可知,律师的独立辩护要遵循三项原则:一是有利于当事人,二是遵守忠诚义务,三是遵守律师职业规范。这也是律师独立辩护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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