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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纠纷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王某系某日用品公司员工。2019年3月1日,该公司宣布免去王某职务,但是又不安排新职位。之后,该公司跟王某就新职位的协商也不能达成一致。
2019年5月28日,王某向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未经王某同意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工资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9年6月26日仲裁开庭,该公司依然表示要与王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王某表示坚决解除。 
        2019年7月4日,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王某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应付解除合同补偿金的情形,故驳回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王某不服,向该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2019年7月8日,该市法律援助处给予王某法律援助并指派魏律师担任王某的代理人。 
        案件争议焦点 
        该日用品司是否存在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是否构成王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裁决驳回王某请求的理由 
        日用品公司调整了王某的岗位职务;但调整后的岗位职务并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在调岗过程中没有证据显示存在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逼迫接受调岗或离职的行为;也未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同时王某也未能提供日用品公司降薪的证据。法援律师在向法院提交的诉状时,对于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适当的侧重及补充。 
        2019年7月10日,法援律师代理王某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判决 
        王某被免去职务之后,被告不给原告安排任何工作、告诉原告今后不再发放年终奖。 
        故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原告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2019年9月25日的庭审中,魏律师主张以下事实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日用品公司采取职场冷暴力折磨王某意图要王某主动离职,王某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2019年3月1日,公司宣布王某职务之后,不给王某安排任何工作、没有正式发文调整王某到其他工作岗位。 
        为证明以上事实,魏律师提交了在仲裁阶段王某未提交的王某与其上级的微信对话等证据,内有—— 
        “王某被移出公司微信工作群;王某对上级讲“不知道做什么、就耗在这里,我都不知道我去哪里”等内容。” 
        法援律师在庭审中指出—— 
        3月1日之后,公司搬走了王某的办公桌和电脑、将王某移出微信工作群、停止其日常工作,让王某倍感孤立和冷漠,造成王某心理上压抑、郁闷。 
        王某坚持打卡上班,但在公司的每时每刻都备受煎熬,心灵受到了严重伤害。 
        故王某在仲裁开庭时表示不再想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并非是因对调岗不满意的主动离职,而是日用品公司对王某采取冷暴力策略导致的结果。 
        同时,日用品公司对王某的无限期停职、孤立行为,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王某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作出判决 
        2019年10月28日,顺德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请。 
        法院认为,该公司在2019年3月1日公司宣布免去王某职位另有任用之后,公司未再安排给王某新的工作岗位; 
        虽然在此期间双方协商将王某调整至某岗位,王某表示拒绝,但日用品公司未曾就该岗位正式发文予以公布,也未正式发文调整王某去其他工作岗位,导致王某在2019年3月1日至申请仲裁期间没有实际工作内容; 
        虽然工资无明显下降,但日用品公司的行为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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