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常熟法院调解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2009年,男子陈某和女子汪某因感情不合离婚,离婚协议载明“未生育”子女。
随后,汪某与包某再婚生下儿子小汪,出生证明上登记的父亲是包某。2019年,汪某与包某离婚,因为身体不好、收入不稳定,汪某没有能力独自抚养小汪,因此以小汪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
经鉴定,陈某是小汪的生物学父亲,6月29日,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陈某支付小汪出生至今抚养费至其18周岁时止。
亲生父亲抚养亲生孩子,这个没毛病啊!
首先,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陈某与汪某离婚时,小汪还未出生,从陈某的反应来看,根本不知道汪某怀有身孕,没有孩子,便没有抚养权的基础。随后汪某再婚,生育小汪,经过鉴定确定小汪与陈某系亲子关系,因此,陈某有义务抚养小汪。
其次,若陈某与汪某离婚时,明确约定小汪由汪某抚养,跟随汪某一起生活,陈某无需支付抚养费,该协议应当认定有效。但是基于汪某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力抚养小汪,小汪仍然有权起诉陈某支付抚养费,只是支付抚养费费的起算点,不应当从出生之日开始计算,而应当从起诉之日起计算。
最后,对于与汪某再婚的包某,若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认为小汪系自己的亲生孩子而抚养小汪,即实际上帮别人养了孩子,因此,对于已支付的抚养 费,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汪某与陈某主张返还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