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腾房,男租户竟让妻子抱1岁儿子从阳台跳下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执行人员来到被执行人名下这套房屋时,里面住着租户一家三口,男子称签了10年租赁合同,因为找不到房主退房租,所以要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居住,执行法官多次向其解释其中的法律关系,但对方仍然不愿意配合执行。
上述案例涉及到申请执行人与房东、房东与租户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那么,哪个债权优先呢?案例中提到“法官多次向其解释其中的法律关系,但对方仍然不愿意配合执行”,由此可以看出系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优先。
第一,何种情形下承租权优先?何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优先呢?
“买卖不破租赁”,意思是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所有权人将租赁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租赁关系不会受到影响。也就是说,只要承租权形成在先,后续在该房屋上设置的权利负担,如转让、抵押、查封、拍卖等,均不影响承租权的行使,这也是承租权优先于其他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及《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之规定,在本案中,法官之所以有权执行该房产,原因在于租户的承租权设立时间晚于被执行的债权,如被执行人在设立承租权之前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在设立承租权之前,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
第二,法院有权对被执行房产进行强制执行,租客仍拒不搬出怎么办?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个人不配合协助义务的,有权进行罚款、拘留的处罚。因此,法院有权对不配合的租户进行罚款、拘留处罚。
但是本案采取罚款、拘留的方式合适吗?当然,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可以的,但是却丧失了执行的“温度”。本案租户拒不搬出的原因在于一家三口,其中孩子才一岁,可能家庭经济存在困难,与房东签订了十年的租约,租金也预支了,若是搬走,租金可能就要不回来了,这给本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此前提在于租户所述属实,不存在与被执行人恶意串口,签订假租赁合同)这种情况下法院仍然强制执行,租户阻挠就采取拘留、罚款的方式,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家破人亡的恶果,实在得不偿失啊。
那该怎么办?难道就让租户继续居住使用,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延期实现?我国设立法律的目的之一在于维护各方利益的平衡,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法院作为中立裁判机构,可以充当协调者的角色,充分做好申请执行人与租户的工作,目前的首要工作就是拍卖房产,获得执行款清偿债务。因此,可以先让申请执行人预支一部分租金给租户,让租户先配合腾房,房子拍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配。虽然租户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但是整个异议的流程耗时久,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延期实现,况且,若异议结果为租户腾房,那又涉及到执行的问题,等于又回到了本案,租户会甘心腾房吗?很难说!
因此,法院在强制执行中不仅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这是对申请执行人的负责,也能够让被执行人感受到应有的尊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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