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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首先分析第一个问题: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何谓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该通知中提到不可抗力的处理方式及适用条件,但是并未直接明确规定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而是表述为“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换句话说,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分析判断。 
        该规定区分了两种情况: 
        第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则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尽量协商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 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举个例子: 
        甲承租乙的店铺用于经营服装销售,因为疫情原因客流量减少,基本上是零收入。此种情形,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答案是否定的。甲乙之间是租赁关系,乙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店铺交付给甲方使用,至于甲方承租店铺后的经营情况如何,与乙无关,疫情原因亦不会导致乙无法使用甲的店铺。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第二个问题:疫情期间的租金是否能够减免? 
        对此,应当区分承租的房屋性质,是承租国有性质的房屋还是非国有性质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第6条规定了两种情形: 
        ①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因此,在上文所述的案例中,若甲承租的是国有性质的房屋,则可以按照当地的政策予以减免;若甲承租的是非国有性质的房屋,则由甲乙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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