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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退赃、退赔程序问题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一是退赃、退赔程序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都可以退赃、退赔,但是法律效果是不同的。在侦查阶段积极退赃、退赔,并能因此获得被害人谅解,就可能争取“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从而撤销案件或者取得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赃,由于案件已经侦查终结,案件事实与证据基本确定,有罪形态基本形成,此时退赃、退赔,比在侦查阶段效果要差一些,但可以争取检察院从轻、减轻刑罚的量刑建议,而该建议法院一般会予以考虑的。在审判阶段退赃、退赔,可以获得法庭的直接认可,并在量刑中直接考虑,也是犯罪嫌疑人获得从轻、减轻刑罚最后的机会。所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会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选择退赃、退赔或者拒绝退赃、退赔,以及适合自己的退赃、退赔的时机。但一般来说,如果不是老谋深算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在侦查阶段就退赃、退赔了。如果拖着迟迟不退,很大可能是赃款已经被挥霍一空,真的没钱可退,或者权衡之后认为退赃、退赔带来的可得减刑利益不大。
如果犯罪嫌疑人到审判阶段仍然没有退赃、退赔的意思表示,那基本上退赃、退赔的可能性非常渺茫了。

二是刑事判决书的执行问题。 
        翻开诈骗罪的刑事判决书,会发现有这样的判项:“继续追缴被告人XX的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XX退赔被害人XX经济损失XX元”。但是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继续追缴和退赔的执行程序,加上罪犯已经收监,罪犯及其家属从心理上往往会排斥执行,导致这两个判项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在我们当地法院,继续追缴和退赔是由刑事审判庭在判决生效后直接在立案庭立案执行的,但是除了在判决前已经取得的赃款和赔偿外,执行局很少有其他收获。因为受害人不是刑事判决书的当事人,法院不会将判决书送达受害人,受害人也无法依据该判决书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在审判程序之后,再要求罪犯退赃、退赔的可能性更加渺茫。 
        那么,你作为本案受害人,出路在哪里呢?2000年12月,最高法院曾出台过一个《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其中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本来是一条对受害人非常有利的规定,但是,2015年1月,最高法院作出《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明确将上述规定废止了,这就导致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受害人既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能申请法院执行…… 
        两点建议:一是持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去当地法院申请执行退赔,有20%的几率会立案。如果法院不予立案,说明法院刑事庭可能对追缴和退赔部分已经立案执行了,你应当密切关注被执行人的动向,如果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及时提供给执行局即可;二是以不当得利返还或者违约之类的案由提起民事诉讼,有50%的几率会立案,但是庭审后被驳回起诉的几率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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