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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偷走财产后又返还如何处理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一男子趁轿车没锁,盗走车内财物。该男子觉得电脑包里的电脑和手机里肯定有重要资料,认为资料丢失车主一定很着急,于是返回现场归还了电脑包。目前该男子已被刑事拘留,他表示,虽然是盗窃,但是也要讲道义。
那么,对于这位有“盗德”的小偷行为如何认定?
一、我国刑法上有行为犯与结果犯之分。
        行为犯的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 
        结果犯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 
        那么,盗窃罪是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直接影响到小偷的行为认定与量刑标准。 
        按照行为犯说,小偷已经成功盗取了车主的电脑和手机,盗窃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且既遂,对于小偷事后返还财物的行为,亦不影响盗窃罪的既遂,但是在量刑上却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按照结果犯说,小偷虽然实施了盗窃的行为,盗窃过程中确实有使得电脑与手机短暂的脱离车主的掌控,但是从最终结果来看,并未造成车主的电脑与手机脱离掌控,造成车主损失。因此,小偷不构成盗窃罪既遂。

二、根据结果犯说,笔者就本案设想如下几种情形: 
        ① 假设这位小偷确实是因为自身的“盗德”而将电脑与手机返还给车主,在刑法上属于“犯罪中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所谓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可以将犯罪中止简单理解为“行为人系因主观不想而非客观不能”。这位小偷因为自身的“职业素养”,将本能够到手的电脑与手机返还给车主,及时避免了车主的损失,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② 假设这位小偷是因为看到监控,得知自己行为败露,因为害怕,不得不将电脑及手机返还给车主。对此行为,在刑法上属于“犯罪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将犯罪未遂简单理解为“行为人系因客观不能而非主观不想”。小偷可不是当着玩的,既为小偷,又哪有将到手的财物返还的道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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