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11月9日,微信公众号“S6”在一组忆童年的图文中,转载使用了葫芦娃的动漫形象。经调查取证得知,该组动漫形象系胡子爷爷改编后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上的作品,并注明允许转载分享,但转载时须注明出处。微信公众号S6便转载了这组图片,同时也注明了图片来源。但是不久,微信公众号S6的运营方大豆公司便被葫芦娃版权方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告上法庭。
判决
被告在名称为“S6”的微信公众号中于2014年11月9日发布的一篇文章中使用了7幅图片,其中有5幅使用了原告主张享有著作权的“葫芦娃”美术作品,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上述使用行为已经获得了原告授权,故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被告虽然举证证明其转载文章是被允许转载的,但是允许转载方即胡子爷爷并不享有“葫芦娃”美术作品著作权,亦未得到原告的授权许可,法院认定被告的转载行为侵犯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被告大豆公司的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原告实际聘请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并为维权支付了公证费等合理费用,法院酌定被告大豆公司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启示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本案中,葫芦娃版权方享有葫芦娃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对葫芦娃形象进行修改,改编,转载使用等,否则便侵犯了葫芦娃版权方的著作权。胡子爷爷未经葫芦娃版权方许可便擅自对葫芦娃故事进行改编,侵犯了葫芦娃版权方的著作权,但是并不影响胡子爷爷对于该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因为胡子爷爷使其改编的作品(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在创作完成时便取得了著作权。现在微信公众号S6转载该组葫芦娃图片除了需要得到胡子爷爷的授权转载许可,还需要得到葫芦娃版权方的授权许可。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即使声明可以转载,也是存在侵权的可能性的,所以提醒各位在转载别人的作品时,对于知名度极高的文章,电影及动漫形象时,一定要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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