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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薅羊毛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9日

2019年,两名开水果店的果农因操作失误把28.8元十斤的价格设置成22.8元4500斤,惨遭“薅羊毛”,以至于到了哀求客户申请退款的地步。对果农的遭遇,我深感痛心。但除了痛心,我也要思考,便有了以下的思考:
这个合同有效吗?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薅羊毛”显然没有符合其中的一种情形,根据逻辑三段论,不符合当然不能认定合同无效。那既然不能认为无效,受害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保障了吗?非也。我认为这是可撤销的。 
        《合同法》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显然,“薅羊毛”的合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属于买受人乘人之危(错误操作)。比如果农的案例,22.8出售4500斤水果并不是他们的真是意思表示。

那既然如此,卖家的损失能挽回吗? 
        能!合同被撤销,“薅羊毛”者获得的利益就没了法律依据,就成了不当得利,受害的卖方便可以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那对于商家刷单而不是错误导致价款远低于市场价,那应不应该同等对待?我认为应该,刷单固然是错误的,扰乱了市场秩序。 
        但俗话说“一码归一码”,刷单的行为该处罚,可由此引起的“薅羊毛”带来的损失也该赔偿。因为这,同样也不是商家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样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我认为认定“薅羊毛”的合同可撤销,所得利益应返还有如下必要和好处: 
        1、维护经济秩序。民法典第一条便规定了民法的立法目的,其中便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薅羊毛”的行为显然以不合理价格买卖且侵犯卖方权利,扰乱了经济秩序,阻碍了经济发展。认定其可撤销,便是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2、保障合法权利。“薅羊毛”侵犯了商家的合法权利,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律来补救。 
        3、维护公平正义。“薅羊毛”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有违法治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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