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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则案件后续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二、陈某婚前、婚后给付刘某的款项性质及是否应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关于争议
        焦点一,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因素,对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经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刘某和陈某在结婚登记前就有债务纠纷,且刘某在与前夫离婚后一个月就与陈某仓促登记结婚,婚后仅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即分居并提出离婚。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刘某陈述“总是逼我和你以正常夫妻相处的方式去相处”的表示可以看出,刘某并没有与陈某建立夫妻感情的意愿。庭审中,陈某亦表示同意离婚,故双方夫妻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的程度,对于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从查明的事实看,陈某给付刘某的款项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婚前出具欠条的51000元,二是婚前陈某主动转账的44500元,三是婚后转账的34500元。 
        其中,出具欠条的51000元,原为陈某、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在双方登记结婚后,陈某将欠条返还刘某。陈某以结婚为目的与刘某进行交往,基于对刘某的信任及缔造美好家庭的目的,在双方登记结婚后自愿将刘某的欠条返还,该行为不符合根据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而给予彩礼的性质,而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其所附条件应为双方结婚且以正常夫妻的关系共同生活。 
        而婚后仅仅一个多月,刘某即与陈某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刘某本人在庭审中亦表示“与陈某登记结婚,是因为陈某说和他登记结婚,欠他的钱就不用还了,本身没有感情,是被迫和他结婚”。双方的婚姻状况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理解的正常婚姻的状态。故陈某免除刘某债务作出赠与的条件显然不成就,赠与的目的无法实现。该款虽为借贷法律关系,但为妥善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应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陈某要求刘某偿还该笔欠款,予以支持。 
        陈某婚前向刘某转账的44500元属于陈某婚前个人财产,且刘某在庭审中自认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婚前所欠的债务。法院认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法律并无有关夫妻一方因结婚可从另一方获得利益的法律规定,在无合同约定或法律上的规定的情形下,夫妻一方从另一方获得利益并不当然地具有合法依据,刘某亦未举证证明双方有关于清偿刘某婚前债务的约定,因此刘某用陈某婚前财产清偿婚前债务的44500元属于不当得利,现陈某要求返还,应予以支持。 
        因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在缔结婚姻前后产生的小额转账应认定为生活费用及情感表达的赠与行为,故对于陈某主张返还的34500元及其他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准予刘某与陈某离婚,刘某返还陈某欠款、不当得利共计95500元。

法官说法
婚前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不会因结婚而消灭 
        法官表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结婚需要双方有携手共度余生的真实情感,本案中,刘某用婚姻作为免除债务、代偿欠款的手段,有违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亦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刘某在婚前向陈某借款后,两人已经形成债务关系,这笔欠款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消除。陈某和刘某在婚后仍然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个体,婚姻关系不会使他们丧失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由于二人的债务关系是婚前形成的,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所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会因为结婚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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