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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继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1日

继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是否具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判断的标准是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而怎样才是进行了抚养教育,时间需要多长,法律上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指共同居住在一起、日常的教育照顾或提供了生活或教育的费用。 
        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的,双方在法律上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 
        电影《摩天轮》中,金妮与前夫的儿子里奇十岁左右,与金妮的再婚丈夫汉姆蒂共同生活,汉姆蒂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支柱,承担了里奇的部分学费和生活费用,汉姆蒂和里奇是“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和继子关系。而汉姆蒂的女儿卡罗莱娜已经成年结婚,即使和汉姆蒂、金妮共同生活,金妮对卡罗莱娜也不构成抚养教育。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父母和子女之间最基本的法定义务,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的1067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1068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义务)、1069条(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1070条遗产继承权(父母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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