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如下:
第1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6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同时,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的明确了以传真和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时的适用条件,第6、8条的规定都很明确,在遇到当事人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有多种方式来送达。
综述,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证信息!类似这种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信息的要求才能立案的法院的做法是与当前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实质上也是对立案登记制的一种背离。
当然,实践中如果原告在立案时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会方便送达,也为公告送达提供了一定的便利。诚然,民事案件确实存在送达难的问题,还需要法院调集更多人力和物力,比如协调工商部门落实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址、协调公安部门落实被告的身份信息等等。汇集多方协调,以便确实解决送达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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