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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员工猝死引发的纠纷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阿龙曾长时间连续加班,一天又加班到近21点回家后出现身体不适,凌晨送医终告不治。公司为所有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于是在对阿龙家属进行相应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后者以该险种应基于工伤为由拒赔。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审判人员认真搞清楚案件的每一个细枝末节,最终认定阿龙的死亡与工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判决被告支付5万元理赔款。

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员工猝死“非工伤”遭拒赔 
        2019年9月,原告某公司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总人数为400人的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限至2020年9月30日止。2019年12月25日,被保险人员工阿龙在家突发疾病死亡。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补偿和解协议后,遂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投保的险种为雇主责任险,该保险系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设立,即保险范围也应当参照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原告员工在家因自身疾病死亡,系我方免责事由之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调取证据查明,事发当日,阿龙20:21打卡结束加班后,在家中突发疾病。被急救送医,次日00:57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 
        另查明,阿龙死亡当日,于7:41上班、12:01下班;12:20上班、17:20下班;17:34上班、20:21下班;工作时间长达10小时以上,且在其死亡前两个月内,即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2月25日,除2019年10月27日、11月3日、11月12日、11月24日、11月29日、12月1日、12月8日外,阿龙每日工作时间均长达10小时以上。

猝死与工作有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险赔偿范围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雇主责任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范围承担保险责任。本案所涉险种为雇主责任险,按照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范围为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事故。 
        “争议焦点就在于,阿龙的加班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办人表示,根据已查明事实,阿龙死亡原因系心脏呼吸骤停猝死,虽然其死亡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但他死亡当日,工作时间长达10小时以上,且在死亡前两个月内,除去7个休息日,其每日工作时间均长达10小时以上。 
        法院认为,世界卫生组织对猝死的定义为“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说明猝死系因患者的自身疾病死亡,死亡起因于患者身体内部原因,但长时间内工作内容多、工作强度高、工作压力大以及不健康的生活作息会有损身体健康,亦是一般人均知晓的生活健康常识。 
        阿龙死亡前一年时间内,其工作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有密集的加班行为存在,死亡当日也是加班至20时21分才回家休息,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法院虽无法得出阿龙加班与其猝死之间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根据其工作时长、加班情况以及当日加班后回家猝死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 
        综上,阿龙的死亡与工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法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5万元保险理赔金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须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两个基本条件,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突发疾病死亡,还须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法官表示,法律对工伤认定设置严格标准,以此防止工伤的认定过于草率,从而在更大范围内有效保护绝大多数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全有必要。 
        不过,对工伤认定设置严格的法定条件,并不意味着工伤的认定只能机械适用法条。本案中,阿龙的死因为心脏呼吸骤停,原因不知,尸体已火化,不再具备鉴定条件。尽管其长时间加班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未能形成证据优势,无法得出阿龙加班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的结论,但该因果关系亦无法排除。所以法院认定其死亡与工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 
        法官进一步指出,眼下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都处在不断地动态变化中,特别是线上工作模式兴起,已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工作模式,这也给传统工作模式下的工伤认定标准带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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