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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自甘风险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学生张三在课间踢足球时因自身原因不慎摔伤,他的家长找到学校又哭又闹,非要学校赔偿一笔可观的医药费不可。学校无奈赔偿后,在全校范围内取消了足球、篮球等一切对抗运动。
        不过,从明年1月1日开始,这样“闹了就有钱”的情况会有所改变。 
        发展校园体育活动,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长期困扰学校的问题是:一旦学生在运动中受伤,学校责任如何明确?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将自甘风险条款纳入侵权责任编。 
        该条款对侵权责任的明确,为从根本上治理“校闹”、给学校松绑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学校开展文体活动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进而为学生自由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什么是自甘风险原则? 
        自甘风险原则是指,当事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那么,当风险出现时,就当自己来承担责任和损害后果的原则。 
        所以,当一个成年人和朋友一起踢足球、打篮球,一不小心被对方碰到受了伤,只要对方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当自担责任。


民法典为校园体育活动“兜底”
不过,如果是未成年人在学校体育课上受伤,责任划分则与成年人不同,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一是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学校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则不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对自己所参与活动的危险性缺乏判断、识别力,则其行为不构成自甘风险行为,除非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行为时事先得到了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换句话说,当民法典正式生效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其他参加者承担赔偿责任,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否则,法院将可能驳回该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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