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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起不合常理的“持刀抢劫案”,检察官如何定性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4日

2020年5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持刀抢劫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于2020年3月在马路上对被害人刘某某持刀进行威胁后抢走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80元。后李某某又行至另外的马路上,持刀对被害人赵某某进行威胁、恐吓,随后将赵某某刚刚解锁正欲骑行的公共自行车一辆强行骑走,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0元。
        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第一检察部办案组审阅了案卷材料,发现嫌疑人虽然在多次侦查讯问笔录中均表示认罪认罚,但是案件仍然存在一些有违常理、有异于其他持刀抢劫案件的情形。比如,嫌疑人为何会在光天化日之下持刀抢劫?为何其作案地点都选择闹市区?为何其抢劫的财物均是价值不大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公共自行车?嫌疑人主观上到底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带着这些疑惑,办案组坚持实质审查、亲历审查,多次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以及证人,多次与侦查人员就案件细节进行核实、沟通。经深入审查全案证据,办案组发现本案事出有因。原来,嫌疑人在半年前刚刚离异,但其仍深爱着自己的前夫。离婚一事对嫌疑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创伤,嫌疑人此后精神异常,且出现了被害妄想症状。案发前,嫌疑人随身携带菜刀并非出于抢劫目的,而是为了“防身”。当时,其知道了前夫的具体住址,想去寻找前夫。她先是向路人求助,遭到拒绝后,为发泄情绪、引起围观、制造影响,才连续实施了两起持刀随意拦截、恐吓、殴打他人的行为(其中,嫌疑人对第二名被害人实施了一次挥刀伤人的动作,但并未造成被害人受伤)。后经依法鉴定,嫌疑人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此外,办案组经自行补充侦查后另查明,案发时嫌疑人虽然先后抢走了电动自行车、公共自行车各一辆,但其骑行使用时间相对较短,且在此后均将车辆直接扔在了路边。 
        鉴于此,办案组认为,嫌疑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看似“持刀抢劫”的行为,但因其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其行为并非抢劫犯罪,究其本质仍系一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故应当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考虑到本案嫌疑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加之两名被害人均已表示谅解,办案组认为本案无逮捕必要。后办案组从五个方面详细列明不捕理由,并提前就不捕理由与侦查人员当面沟通,针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结合案件证据和法律适用一一进行解答,消除了检警分歧,促成了双方共识。 
        2020年5月13日,检察院改变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与此同时,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建议公安机关在完善部分证据后,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6月11日受案后,办案组第一时间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后主动与法援律师联系,将卷宗材料光盘进行邮寄,为律师在疫情期间阅卷提供便利。与此同时,积极听取被害人、法援律师关于案件处理以及程序适用等意见,让被害人、法援律师充分、有效参与到案件中来。经过充分沟通协商,本院依法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于2020年7月8日对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后,嫌疑人对检察官表示了感谢,同时表示会积极就医治疗。嫌疑人的家属也向检察官作出承诺,今后会加强对嫌疑人的看护教育,做好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再次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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