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吴市长原系某市市长,张秘书担任其秘书多年(正科级),吴市长对张秘书十分信任。某年,吴市长上调省教育厅变成了吴厅长后,将张秘书调至该厅暂时任四级调研员。
某公司董事长李某系张某同学,看到张某的特殊地位,想承揽教育厅管理的某大学(事业单位)的工程项目,因张某刚调入教育厅与某大学的蒋校长不熟,遂请托吴厅长向蒋校长说情打招呼。
由于吴厅长直接出面,李董事长公司顺利中标该大学的工程项目。工程完工结算后,李董事长投桃报李,在一个夜黑风高、伸手不见五指的晚上,送给张某人民币88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有三种意见:意见一,张某的行为行为属于普通受贿行为;意见二,张某的行为属于斡旋受贿行为;意见三,张某的行为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
评析理由
笔者认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案中对张某的行为定性的关键点在于客观要件方面:
张某通过吴厅长向蒋校长说情打招呼的行为,是属于斡旋受贿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还是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中“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纪要》将斡旋受贿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界定定义,该会议纪要将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的工作联系”也纳入“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范畴。
具体到本案中,有分析意见认为,吴厅长系教育厅厅长,张某系该厅四级调研员,两人存在“一定的工作联系”,符合《纪要》精神,张某行为构成斡旋受贿。
但是,综合全案证据来看,笔者不认同这种观点:
首先,张某虽然是教育厅的四级调研员,但因系刚刚调入教育厅,此前与大学的蒋校长根本不认识,也未有相应的工作联系,张某只有通过吴厅长向蒋校长说情打招呼的方式,才得以使其同学李董事长公司中标。
其次,张某作为该厅的四级调研员,无疑确实与吴厅长有着“工作联系”,但如果仅是正常的上下级工作关系,二人的地位相差悬殊,吴厅长断然不会为张某出面,正如二人的所供述的那样,主要是因为原来张某长期担任吴厅长秘书,两人建立了深厚的私人感情,张某属于吴厅长的“圈内人”,为其打招呼是“圈子文化”的一种表现。同时行贿人员李董事长也证实,其之所以委托张某来办这个事情是因为张某原来是吴厅长秘书的身份,二人“关系铁”,能说上话,吴厅长也会给面子。
由此可见,本质上张某通过吴厅长打招呼,所利用的并不是其与吴厅长同一单位上下级工作关系,而是其与吴厅长长期以来形成的“密切关系”,这种关系是非权力性影响力。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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