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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已去世的人是否享有肖像权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依照我国民法法理,姓名权和肖像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格权属于专属权,只能由权利人本人享有,不可转让,不得放弃和继承。肖像权是自然人基于本人的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通常仅限于自然人的真实相貌特征。卓别林案中,法院认为争议商标是对卓别林塑造的电影人物形象的体现,而非对卓别林作为自然人形象的使用,且卓别林已经去世,因此巴博斯公司和罗伊出口公司有关争议商标构成对卓别林肖像权侵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该案中,法院对于被告不构成侵害肖像权,分别考虑了卓别林已故以及使用的为电影人物形象。就此,根据目前的现状笔者认为,关于电影人物的形象是否可以作为演员的肖像保护,以下文关于“影视剧照肖像权问题”分析为准;关于已故名人的肖像保护,鉴于肖像权终于死亡,因此当然无法通过肖像权保护,但是,不可否认已故名人肖像等人身属性权益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未经授权的使用,一方面可能有损名人声誉给其家人造成损害,另一方面使人误以为存在授权等关联关系从而产生不当的影响,鉴于前述,笔者认为已故名人的姓名、肖像等权益,仍应受到保护。如周某等与贵州出版社图书公司等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对天津已故艺人荷花女名誉权案、1990年对已故法师海灯名誉权案的复函中均表示死者的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但在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未使用“死者名誉权”的概念而代之以“死者名誉”之表述,在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亦明确规定死者近亲属因他人“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遭受精神痛苦而享有诉权,以“名誉”、“肖像”取代了“名誉权”、“肖像权”的措辞。
可见,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均已明确了死者不是肖像权的主体。但是,死者肖像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不会消亡的,死者的肖像会对其近亲属产生精神及经济上的特定利益。故对死者肖像的侵害可能会造成近亲属精神利益或财产利益的损害。因此,虽然死者不是肖像权的主体,但死者的肖像仍应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近亲属有权基于死者的肖像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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