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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起离婚案件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向法院起诉称:2006年底经人说媒并因父母的强说,原告与被告确立恋爱关系,但原告并没有真正与被告接触,对其不了解,也不想与其结婚。××××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在没有婚姻基础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同外出务工并共同生活1年,无生育小孩,经检查,被告无生育能力。婚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 
        2015年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以后,双方一直分居到现在。因原告与被告根本没有建立夫妻感情,法院判决后,原告与被告仍然没有共同生活,连续分居超过一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故此,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冉某未予答辩。

判决观点 
        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靠夫妻双方共同维系。原、被告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由于双方平时不注意珍惜夫妻感情,不能互相体谅,互相支持,互相理解,矛盾出现后,双方未能及时沟通化解,致使夫妻感情逐渐发生变化,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也未采取积极措施改善夫妻关系,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加上原、被告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分居期间,双方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表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冉某离婚。

律师说案 
        这案件中,原告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准离婚后,双方分居的时间超过了一年,因此法院直接引用上述第七条的规定,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因此第二次起诉也顺利判决离婚。在实务中,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这一条做出的特别多,主要是因为相对容易举证,法律又有明确的规定,有具体的参考标准。 
        如果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马上第二次起诉,这种情况下虽然可以第二次起诉,但是在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双方仍然没有具体的可以参考的标准来认定感情是否破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大,这是第二次驳回的可能性也非常大。所以,第二次起诉离婚,间隔时间还是应当在一年以上比较好,并非是六个月,间隔六个月是程序问题,当然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也不受六个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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