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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订立财产分割协议中的欺诈、胁迫行为如何认定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1日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欺诈、胁迫属于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法定事由。然而,要认定哪些具体情形属于欺诈或胁迫则比较困难。 
        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具有人身性,双方共同生活过,甚至可能孕育子女,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 
        法院在认定离婚协议效力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全部财产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欺诈、胁迫、显示公平,而予以撤销或变更。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相约“假离婚”,事后剧情逆转,财产权益受损的一方往往会以欺诈为由,主张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
那么法院会支持这样的诉讼请求吗?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陈某与王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法院支持陈某诉求,认定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2015年1月22日离婚协议内容系王某甲书写,该离婚协议中未涉及二女儿陈果抚养问题,不符合常理。 
        虽王某甲辩称系双方感情破裂自愿协议离婚,但从双方父母四人证人证言所反映的情况来看,2015年1月22日后双方仍正常在一起共同生活,并在春节一起回王某甲娘家送年礼。后又在初二一起回娘家吃饭和拍全家福等,未能体现如王某甲所述系因感情破裂与陈某自愿协议离婚。且王某甲父亲还反映其听王某甲母亲说,王某甲与陈某在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八吵架时说出来系为小孩报户口而假离婚。 
        原审四证人系双方当事人父母,所反映的上述情况应较为客观真实可信,能够印证陈某的主张,故对陈某请求撤销2015年1与22日与王某甲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予以支持。 
        尽管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请求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因无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而被驳回,但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其撤销请求。

遭受殴打、威胁、恐吓 
        在吴某某与石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中,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某某在签订协议前曾遭到石某某及其娘家亲戚的殴打,签订时又受到过石某某及其胞姐的威胁与恐吓,吴某某为保证其人身安全和正常的生活工作不受影响,被迫签订的协议及保证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房屋产权归女方的条款无效、撤销抚养费条款和三份保证书。 

        实践中,常见的是被当场捉奸在床,另一方以要将捉奸资料散布出去为要挟,一方不得已,在离婚协议上签字。 
        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报警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固定证据,否则事后会因举证困难承担不利风险。

子女为非亲生子女 
        在戴某某与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戴某某一直误以为戴某系其婚生子,确实存在重大误解,该误解足以使戴某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作出不同甚至相反的判断或允诺。 
        虽然尚不能认定谢某某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但谢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存在过错。 
        该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条款因戴某某的重大误解和谢某某客观上对戴某某有所隐瞒而不能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此外,以不知女方婚内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怀孕而签署离婚协议为由起诉撤销房产分割条款,能够举证证明的,法院也予以支持。 
        在认定存在可撤销事由时对主张存在撤销事由方举证要求较高,请求撤销方常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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