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能否由败诉一方承担?
打官司就要产生费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向法院缴纳的各种诉讼费用;二是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律师费。下面就分别说一说这两种费用的负担问题。
首先是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各种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原则上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这是通行的规则,也是常识。因案件性质的不同,诉讼结果有的有胜败诉之分,也有无胜败诉之分的案件,所以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原则也会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离婚案件,无论是判决离婚,还是判决不离婚,无胜败诉之分,因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法院才决定。再比如执行申请费的承担,被执行人承担申请费不是败诉,而是因自己过错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再说说律师费。一般来讲,由于律师是当事人一方自己委托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所以由聘请的一方承担律师费。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即使胜诉方仍然需要承担律师费,败诉方可能会滥用诉权来拖延诉讼,还会造成有理者因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过高以及长时间的拖延而被迫接受对方的无理要求。依据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几类案件中,败诉方应承担合理的诉讼费:(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2)法律援助案件;(3)著作权侵权案件;(4)商标权侵权案件;(5)专利侵权案件;(6)反不正当竞争案件;(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8)担保权诉讼案件;(9)仲裁案件。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原理就同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一样,是对过错方的一种延伸惩罚,是对无辜受害者的一种应有的保障。
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为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其中第2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通俗讲就是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此外,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这样的话,关于诉讼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在起草合同时、应当明确写明“诉讼费”“律师费”以及承担的方式和标准,并将其列入违约赔偿内容之中。律师费是因为对方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是原告提起诉讼的必要支出,完全在合同订立时的可预见范围限度之内,依法理应赔偿。
当然,并非胜诉方所有的律师费都会得到法官的支持,法院会支持“合理”的诉讼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法院会要求当事人提交诉讼费支付的证据,包括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以及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诉讼费发票,至于支持的具体数量,则由法官根据案件性质酌情决定。比如,有的案件律师采用风险代理,胜诉后收取的律师费非常高,法官不可能全部支持,而是会参照行业平均价或参考价标准计算,对于超出部分,作为当事人自愿超过标准给付律师的给付对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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