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指对已经起诉、正在审理或已经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得再行提起诉讼的程序规制。
我国关于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该条款是对重复起诉原则的一般性规定,但对于何为重复起诉、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并未具体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款规定了构成重复起诉的条件,根据该条款,认定重复起诉似乎很简单,只要两个诉讼涉及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即可认定两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但对于上述裁判要点的判断标准却很难。
立法上设立的重复起诉条件的识别判断标准过于简单,对其理解和适用上的混乱,使对于同一类的诉讼,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不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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